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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体、林炳锐与青海森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白福印、郑经伟、魏为森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体,林炳锐,青海森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白福印,郑经伟,魏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体,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邱锦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炳锐,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邱锦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森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国南路新千国际广场18栋8楼。法定代表人:魏为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白福印,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郑经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魏为森,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申请执行人陈体、林炳锐与被执行人青海森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白福印、郑经伟、魏为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