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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姜超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超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49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东侧(恒兴嘉苑)B区B幢1层1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8161920XN。经营者:林志钢,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欢,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姜超平,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超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姜超平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鑫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