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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沈铁与孙雪、严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铁,孙雪,严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48号原告:沈铁,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孙雪,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严明龙,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沈铁与被告孙雪、严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登宇人民陪审员  任凤云人民陪审员  李继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开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