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卫东、王明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东,王明月,刘玉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卫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明月,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玉谦,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于卫东与王明月、刘玉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明月、刘玉谦共有位于栖霞市跃进路西台街188号2单元4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现因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明月、刘玉谦共有位于栖霞市跃进路西台街188号2单元4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