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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永超、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超,李琴,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超,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9982468-6。法定代表人吴华丽。本院在执行陈永超、李琴与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华丽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吴华丽下落进行调查,查明:1.桐庐县江南镇市场东侧土地(该土地已开发建房,并已将房产出售完毕);2.桐庐县旧县街道14号地块(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2011第00200**号),该土地预计建筑10幢房产,现已建��6幢,并将房产出售,另三分之一未建房的土地,经国土等部门调查,认为该土地不能分割进行处置;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冻结,但该局尚不能支付该笔土地出让金;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凤川街道江南名都小区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建筑方桐庐鑫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故将开发权转由建筑方所有,其中有8套房产承诺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但该8套房产尚不能办理产权证,无法处置)和已查封车牌号为浙A×××××、浙A×××××车辆(未查扣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吴华丽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总标的约1400万元。根据��院(2016)浙012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违约金3024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已交付房款240000元的日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78元、执行费354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曝光,报备限制出境和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4)杭桐执委字第25号案于2017年4月12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丽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陈永超、李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华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