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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张兴忠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张兴忠,张兴豪,周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685959838P。法定代表人:文志良,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兴忠,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第三人张兴豪,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第三人周艳萍,女,1974年5月15日生,住本市安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兴豪、周艳萍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对被执行人张兴忠欠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的剩余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兴豪、周艳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张兴豪、周艳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栗天翼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2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