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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吕建伟、王俊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伟,王俊玲,刘悦,上海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伟,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玲,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建伟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女,199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莹,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保德路177、181、183号315室。法定代表人:于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钢,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吕建伟、王俊玲因与被上诉人刘悦、上海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祖 萌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