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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禹桂芝与张建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桂芝,张建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552号原告:禹桂芝,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会,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桂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桂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毕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