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红欣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40号罪犯李红欣,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欣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于2010年12月17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4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5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欣在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原生效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欣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艳峥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