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易兰建材经营部与肖国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易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龙马潭区。经营者:宁易兰,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国介,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易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易兰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肖国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兰建材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兰建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经上诉人特别授权,可代上诉人行使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易兰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琦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