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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30号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书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威,男。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玄。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