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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莫志爱、韦智虹等与融水县锖原选矿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爱,韦智虹,韦浩才,融水县锖原选矿有限公司,陈进业,陈启钦,黄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232号原告:莫志爱,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原告:韦智虹,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原告:韦浩才,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被告:融水县锖原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一巷。被告:陈进业,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启钦,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勇,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本院在审理莫志爱、韦智虹、韦浩才诉融水县锖原选矿有限公司、陈进业、陈启钦等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志爱、韦智虹、韦浩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志爱、韦智虹、韦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90元,原告已预交16295元,因本案当事人在诉前对案件管辖法院有约定,本院属无权管辖,案件应当由管辖协议中确定的法院管辖,故预收的受理费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余宏伟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人民陪审员  韦美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