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学军、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军,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唐学军,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唐学军与被执行人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关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1月7日起计至2013年12月20日止),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元,申请执行费160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1执212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祥宁街建设银行院内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8.2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丹国用(2010)第7310166403号,分摊面积18.57平方米),该房产已于2011年11月7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唐学军,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0月21日该房产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卢珊与被执行人李晓霞、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晓霞的房产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唐学军亦未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处理,因此对该房产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梁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