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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淑群、马杰与李银芳、张红舒、张琦、张象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群,马杰,李银芳,张红舒,张琦,张象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52号原告:张淑群,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马杰,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银芳,女,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红舒,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琦,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象文,男,193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张淑群、马杰与被告李银芳、张红舒、张琦、张象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淑群、马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群、马杰撤回对被告李银芳、张红舒、张琦、张象文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群、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张淑群、马杰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