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亮,李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25号。代表人:宋刚,行长。被执行人:张亮,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怡,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亮、李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