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肖进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肖进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郭彬锋,高水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进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1幢12层01号。原审被告郭彬锋,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审被告高水茂,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设立时曾在郑州市××东新区租房办公,后上诉人决定撤销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于一年前搬离该租用房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