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慧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特6号申请人陈慧敏,女,200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监护人赵小妮,女,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慧敏之奶)。申请人陈慧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慧敏称,申请人陈慧敏与被申请人王凤云系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王凤云于2008年9月份撇下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陈慧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凤云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凤云,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东任湾4号。系申请人陈慧敏母亲。申请人父亲陈建设于2012年4月28日死亡,被申请人王凤云于2008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慧敏申请宣告王凤云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凤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凤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慧敏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凤云失踪,本院发出寻找王凤云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凤云仍没有音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凤云失踪。指定赵小妮为失踪人王凤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宝峰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