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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林红与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丁财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红,丁财喜,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325号原告:杨林红,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财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8459349L。法定代表人:丁喜珍,总经理。原告杨林红诉被告丁财喜、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林红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丁财喜向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另,原告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被告丁财喜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遂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该案件审理完结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已优先受偿,实现了部分债权。原告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多次向二被告追偿未果,向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财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被告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系追偿权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丁财喜的住所地、被告重庆永助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均不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故本案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