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昌玲、王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昌玲,王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55号申请人:魏昌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兆波,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交付赔偿款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