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施文虎与施海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虎,施海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118号原告:施文虎,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施海杭,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施文虎与被告施海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施文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文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文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文虎负担。审 判 员 金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雨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