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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小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小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227号原告: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74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芳原告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