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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87号之一申请人: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3#2801-2806。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被申请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