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从客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从客田,尹作田,丁芳田,高丕国,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被执行人:从客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作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丁芳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丕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冲,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从客田、尹作田、丁芳田、高丕国、高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