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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玉清与被申请人尹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清,尹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13号申请人:尹玉清。被申请人:尹占民。申请人尹玉清与被申请人尹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占民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河东村村民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一处(房证号:20110668,共有人:刘桂梅)、坐落于围场镇前进村三组房院一处(房证号:050424、土地证号:200106**)予以查封。申请人尹玉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20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及担保人尹玉轩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伊水华庭小区9号楼3单元801室楼房一处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占民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河东村村民住宅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楼房一处(房证号:20110668,共有人:刘桂梅)。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被申请人尹占民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前进村三组房院一处(房证号:050424、土地证号:围集字第2001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