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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906号原告王某1,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李见勇,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素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李见勇,被告王某2及委托代理人于存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2012年农历11月28日,王某1与王某2经人介绍按照习俗进行了订婚,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王某1系现役军人,婚后王某1在与王某2生活一段时间后,王某1即返回部队。随后,王某1有探亲假就回郏县与王某2团聚,王某2有时也去部队与王某1团聚。但双方不在一起时基本不联系,双方关系不算融洽。××××年××月××日,王某1与王某2婚生一子取名王某3,王某1定期给王某2寄回生活费。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一直磕磕碰碰不能用心交流,产生隔阂。2016年年底,王某1从部队回家办理退役手续,在家时,由于王某1没有满足王某2支付钱款的要求,王某2就将王某1的行李及随身所带药品(王某1在部队服役期间身患××,随身所带治疗药物)扔向屋外,并不让王某1回屋。无奈的情况下,王某1只好去其父母家居住。当王某1要求取回在部队的荣誉证书、奖章等个人物品时,王某2扣着不给,要求王某1给付其钱款时才能取走,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期间,双方就离婚事宜也进行过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王某1与王某2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早日解除这段痛苦与不幸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王某1与王某2离婚;二、婚生子王某3由王某1抚养,王某2承担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2辩称,一、王某1与王某2的婚姻未完全破裂,王某2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1起诉状所述并不完全符合事实情况,是王某1为达到离婚之目的而胡说八道、混淆视听的一面之词。真实情况是王某1与王某2婚后度过了甜蜜的婚假期,王某1回部队之后聚少离多,但是王某2对王某1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双方互相体贴、互相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后于××××年××月××日婚生一子王某3,王某2也理解王某1的职业特殊,一直在家全身心照顾孩子,虽然王某1基本不怎么给王某2生活费,但王某2毫无怨言,尽自己最大努力将孩子一天天抚养至今。虽然偶尔双方也有争吵,但王某2认为夫妻生活难免会有琐事矛盾,一直用坦然积极的态度应对。王某2认为婚姻生活总会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不忘初心,构建一个幸福和谐的小家庭是顺理成章的,完全没想到王某1不知为何捏造事实,将王某2妖魔化来达到自己之离婚之目的。王某1所称王某2将其行李物品扔出家门不让王某1进家完全是无中生有。王某1的证书、奖章等个人物品原来确实在王某2处,但是王某1随时可以取走,并且已经取走,王某2从无扣押之意。王某2一直认为可能是双方彼此沟通不到位导致王某1赌气离婚,闹闹也就算了,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等气消了也就没事了,根本不存在王某1所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甚至感情破裂的情况。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将对双方父母和孩子产生诸多无法挽回的重大负面影响。王某2在结婚之后这些年里,一心一意照顾整个家庭的衣食起居,都是为了经营好这个家。而王某1这些年一直都是在部队,对家庭疏于照顾也是不争的事实,自2016年年底王某1退役回来以后又开始莫名其妙闹离婚,其实,王某2心里也有许多委屈,但是王某2知道,一旦离婚,对王某2与王某1双方,特别是对父母、孩子都将是一个无法挽回的沉痛打击。那样,无论孩子归谁抚养,都将在之后的日子没有父爱或者母爱的陪伴,对孩子的性格以及以后的人生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毕竟夫妻还是原配的好,父母也还是亲生的好。想到这些,王某2就在心里暗下决定,不管受多大委屈,吃多少苦,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去保住这个还有希望重新幸福美满的家。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在照顾王某2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王某1在部队服役了16年,退役时为四级士官,按照相关标准退役费大概有600000元,王某2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依法分割。由于王某1常年在部队,孩子日常全由王某2照顾抚养。王某1基本不给王某2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孩子抚养至今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些费用几乎全由王某2承担着。因此,若判决离婚,在依法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四、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王某2依法要求孩子由王某2抚养,由王某1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孩子满18周岁。从双方结婚至今,王某1基本都在部队生活,孩子出生至今基本全由王某2抚养,跟随王某2生活,常年与王某1分离,孩子与王某1感情相当淡薄。孩子至今三岁多也习惯了缺少父亲陪伴的生活,现王某2有固定工作,并且受过高等教育,不论从物质还是文明教育方面均有能力像之前一样一如既往地抚养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由于王某1现在声称其在部队服役期间作业环境特殊,受到了辐射,身体机能受到较大不良影响,王某2有理由怀疑王某1以后是否有能力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因此,若判决离婚,孩子由王某2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王某1提供的生育能力相关方面的证明,王某2不予认可,因为此证明不是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仅凭此不能证明王某1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另外,王某1现在每月还从部队方面收入三千多元,如孩子由王某2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1应当按照1000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综上所述,王某2认为王某1的起诉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与王某1完全有重归于好的余地,考虑再三,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1于2000年服役,2016年12月退伍。在服役期间,王某1与王某2于2012年农历11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王某3(王某3一直随王某2生活至今)。婚后,由于王某1工作特殊性与王某2聚少离多,2016年12月,王某1退伍后与王某2和其子一起在王某2娘家居住,后因琐事产生纠纷,王某1外出居住分居至今。2017年3月13日,王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王某1与王某2离婚;二、婚生子王某3由王某1抚养,王某2承担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查明,①王某1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1935部队于2017年2月14日出据的证明显示:兹有我部退役战士王某1同志,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身份证:,士兵证号海字第7350279(2016年退出现役),该同志在部队服役16年,先后从事通信专业12年、舰艇专业4年,长期在雷达阵地及附近工作,身体受辐射严重,造成生育能力严重损伤,不宜再次生育;②诉讼中,王某1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生育能力的相关证据;③诉讼中,王某1提供其患有中浆、结膜结石、结膜炎、××变;④诉讼中,王某1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予以准许;⑤诉讼中,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⑥王某2提供“同意离婚情况说明”及委托代理人代理词中明确表示:一、王某2同意离婚;二、要求儿子王某3由王某2抚养并放弃王某1支付其子王某3抚养费经及不再分割王某1与王某2共同生活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王某1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91935部队证明一份以及医疗门诊票据。王某2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培训票据一组等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后,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所引起的纠纷。本案所争执的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之子王某3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负担;三、财产如何分割。第一关于王某1与王某2的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王某1与王某2经人介绍相识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由于王某1工作的特殊性,双方聚少离多,王某1退伍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沟通理解,出现纠纷后,双方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矛盾加剧。王某1起诉离婚的态度坚决,王某2亦无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夫妻关系。经调解和好无望,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王某1与王某2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1要求与王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婚生之子王某3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婚生之子王某3年幼(三岁半),现一直随王某2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诉讼中,王某1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1935部队于2017年2月14日出据的证明显示“王某1在部队服役16年,先后从事通信专业12年、舰艇专业4年,长期在雷达阵地及附近工作,身份受辐射严重,造成生育能力严重损伤,不宜再次生育”。因以上证明非医学证明且王某1亦未提供其丧失生育能力的相关证据。因其子王某3一直随其母王某2生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了不改变王某3的生活环境,故王某3由王某2抚养较妥。现王某1要求抚养其子王某3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子王某3抚养费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诉讼中,王某2明确放弃要求王某1支付其子王某3的抚养费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因该决定是当事人对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故王某1不再支付其子王某3的抚养费。王某1也不再支付其与王某2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诉讼中,王某1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款、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1与王某2离婚;二、婚生之子王某3由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王某2自理;三、驳回王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1承担75元,被告王某2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俊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1)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1)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