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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建、宋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宋玉贤,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宋玉贤,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驻地。申请执行人李建、宋玉贤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峻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