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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高红旗与子长县前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旗,子长县前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旗,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庞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旗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10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歇业,其法定代表人王东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高红旗申请撤回申请,等待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开业生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