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与刘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刘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481号原告: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段村。法定代表人:罗雪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有,男,该公司副经理,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大北村。被告:刘建新,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鹏飞,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交城县宏达洗煤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张艳芳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