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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范虎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虎,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上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5时许,被告人范虎在其居住的岳池县乔家镇上街106号房屋内,容留XX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1月4日9时许,被告人范虎在其居住的岳池县乔家镇上街106号房屋内,容留徐某、龙某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被岳池县公安局乔家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范虎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颗,电子称2台,吸毒工具、包装袋等物品。经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从被告人范虎住处当场查获的冰毒疑似物5包,实测质为47.874克,麻古疑似物4颗,实测值0.382克。经广安市公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受控编号为GAIFS-JC006-03-2017、S-JC007-03-2017GAIFS-JC008-03-2017、S-JC009-03-2017、GAIFS-JC010-03-2017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受控编号为GAIFS-JC011-03-2017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虎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持有,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范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虎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岳池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辩论笔录、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虎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持有,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制裁;被告人范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应当依法制裁。被告人范虎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被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个人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范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毒品48.256克予以没收。三、对扣押的电子称2台、吸毒工具3套、透明包装袋1137个、铁盒2个、腰包1个、香烟盒1个、锡箔纸1圈予以没收。对扣押被告人范虎的银行卡2张,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勇刚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刑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