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彦明、张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彦明,张华,郑贵询,宋国强,钱跃芬,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瑞信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彦明。委托代理人:许明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贵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国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钱跃芬。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贵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宁波市鄞州瑞信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彦明因与被申请人张华、郑贵询、宋国强、钱跃芬、原审被告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鄞州瑞信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郭彦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彦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