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888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唐文胜。被告: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16435512G。法定代表人:黄兆民。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