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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单勇与孙广生、束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勇,孙广生,束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747号之二原告:单勇,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孙广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束长银,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单勇与被告孙广生、束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单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单勇负担。审判员  王季锋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智通强书记员江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