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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郑保国与文昌格、湖北侨光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保国,文昌格,湖北侨光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郑保国,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文昌格,男,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侨光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太子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文瑞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保国与被执行人文昌格、湖北侨光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侨光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4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