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与徐传松、余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徐传松,余民梅,郑福星,余明珠,陈福安,江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361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东环路中段*号楼。负责人:张远体,主任。被告:徐传松,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余民梅,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郑福星,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余明珠,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福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江彩琴,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诉被告徐传松、余民梅、郑福星、余明珠、陈福安、江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传松、余民梅、郑福星、余明珠、陈福安、江彩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计4162.50元,由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章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