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岳文与李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岳文,李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谢岳文,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生,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华城(曾用名:李华程),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原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岳文与李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华城人民币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李华城的现金14718元后,查明,被执行人现尚在红河州强制戒毒所戒毒,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