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牛蕾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牛蕾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平等北街。法定代表人曹建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蕾钢,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南淮阳县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牛蕾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可由接收货币方即原审原告牛蕾钢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