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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晓龙、邵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晓龙,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33号申请人:贾晓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霏霏(贾晓龙之姐),住涿州市。被申请人:邵丽,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申请人贾晓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丽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贾霏霏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冀F×××××)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高碑店市交警队停车场邵丽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晋B×××××、晋B×××××)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提取转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贾晓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