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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张玉军、文都日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张玉军,文都日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74号原告:张玉斌,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花,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告:张玉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告:文都日拉,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原告张玉斌诉被告张玉军、文都日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玉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张玉军、文都日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照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雯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