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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忠成与杨立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成,宋连民,杨立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567号原告丁忠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世学,扶余市三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连民,男,46岁,现住扶余市.被告杨立伸,男,1974年10月18日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成与被告卢华龙、杨立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忠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