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忠成与杨立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成,宋连民,杨立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567号原告丁忠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世学,扶余市三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连民,男,46岁,现住扶余市.被告杨立伸,男,1974年10月18日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忠成与被告卢华龙、杨立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忠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