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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浩、黄建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浩,黄建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浩,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黄建晋,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申请执行人阮浩与被执行人黄建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70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浩尚有债权7700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黄建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