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杜德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德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德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德辉醉酒后驾驶粤J×××××号小轿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汇昌酒店红绿灯路口时,与被害人方某驾驶的粤C×××××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随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杜德辉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事后,杜德辉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德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德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杜德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德辉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德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杜德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德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卓键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