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方城利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方城利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423号申请人:李健,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号怡景花园*座****房。被执行人:方城利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徐茹,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4129221968********。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方城利民医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方执字第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