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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秋丽与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丽,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49号原告:张秋丽,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国,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西段路北。负责人:孔令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丽诉被告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丽对被告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丽撤回对被告王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丽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