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624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1624号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叶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晓,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小军,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浦江路北侧A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学道。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利通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晓、童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学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403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互有业务往来,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泥浆膨润土,用于其非开挖性工程项目,而被告向原告给付相应价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供货25吨(价款19500元)、8月2日供货25吨(价款18615元)、8月14日供货40吨(价款37200元)以上三次供货合计90吨,价款合计75315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付款35000元,之后未再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315元未付。原告一直催告被告付款。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并未按时付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诉求。被告龙道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惠利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龙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以下证据质证的权利。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用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2016年6月28日原告单方出具的对账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合计供货90吨,货款合计75315元;4、原告工作人员赵光亚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农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款说明。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款35000元。(赵光亚为原告公司负责业务营销的工作人员。2015年8月13日,被告通过向赵光亚农行账户现金存款的方式向原告还款35000元);5、2016年6月28日欠条、2016年8月10日承诺函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315元的事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女儿李霞于2016年8月10日写下承诺函,承诺代被告李学道偿还所欠的货款。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4月13日起数次发生泥浆膨润土买卖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价款合计为75315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曾向原告销售人员赵光亚支付货款35000元,余款40315元尚未支付。2016年6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学道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今欠原告材料款40315元,定于2017年7月10日至7月20日时间段付清,嗣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被告龙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已确认所欠货款金额,理应按照约定付清,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显然与法相悖,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40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扬州市龙道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