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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雄兵、周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雄兵,周惠华,乔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丁雄兵,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周惠华,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乔小萍,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雄兵与被执行人周惠华、乔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雄兵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雄兵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