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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清勇、丁延海等与韩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勇,丁延海,王金华,武瑞彬,韩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09号原告:杨清勇,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丁延海,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王金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武瑞彬,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列当事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山,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亮,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清勇、丁延海、王金华、武瑞彬诉被告韩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