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庞爱萍与李桃青、张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爱萍,李桃青,张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26号原告:庞爱萍,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桃青,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张玉法,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庞爱萍与李桃青、张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庞爱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爱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爱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爱萍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