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明义、郑永香、孙久丽、李权伟与曲仁忠、王世玲、李娜、曲子萌、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义,郑永香,孙久丽,李权伟,曲仁忠,王世玲,李娜,曲子萌,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义。申请执行人郑永香。申请执行人孙久丽。申请执行人李权伟。被执行人曲仁忠。被执行人王世玲。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曲子萌。被执行人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明义、郑永香、孙久丽、李权伟与被执行人曲仁忠、王世玲、李娜、曲子萌、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