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家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与被执行人方尚有关于该案的借款账目未核算清楚,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