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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仲惠与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惠,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4725号原告:潘仲惠,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彭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仲惠与被告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仲惠、被告彭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仲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彭宇偿还借款5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3月、4月、7月,被告彭宇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元,偿还3000元后,于2015年8月15日汇总出具借条,原借条即销毁,约定在12-18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被告未还款。被告彭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工作,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彭宇承认原告潘仲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潘仲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应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宇在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潘仲惠借款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彭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庭婷 关注公众号“”